星期四, 1月 08, 2009

自由經濟雜感:自由與法律

2009.1.11更新:
這兩天禁煙的新聞吵得沸沸揚揚,剛好也可以用本文的觀念來看。一般來說,不抽煙的人都不喜歡吸二手煙,因此失去「拒吸二手煙的自由」對他們來說感受很大;然而對煙槍來說,少了飯後那一根煙,人生樂趣盡失,沒有煙抽的日子其難過可知。因此以往在公共場所闢吸煙室的規定,一方面讓不抽煙的人聞不到煙味,又能讓煙客有煙可抽,不失為一好辦法。

當然這條界線或可再往煙客那兒劃過去,譬如增列他們在室外抽煙的規定等等,但若劃得太過去,社會總自由度勢必會遞減,我認為現行的規定就是。此外,雖然這法條給人民一年半的適應期,但顯然政府是最近才開始宣導,且各式店家及公共場所面臨的問題不一,適應困難,社會條件顯然還不到足以實施該法令的程度。任何法律制度的實施還是要看整體環境是否能接納,如果30年前政府即規定公開發行公司應符合今日標準之資訊公開及內控程序等規定,豈不人仰馬翻?又如今日眾銀行中能符合新巴賽爾協定的又有幾家?故由此可見新禁煙法來得太過於急躁,也可見立法者右手一舉對人民自由的影響何其大。

原文:
要論自由經濟,首先得弄清楚「自由」的意義。小學課本人人都讀過,『自由也者,以不侵犯他人之自由為真自由』,但說來這句話乃千古之最大騙局,因為它只告訴我們自由不是什麼—自由不包括侵犯他人。弔詭的是,每一個人日常的所作所為卻不可能不侵犯到他人:我和朋友走在路上講話即侵犯到別人想要安靜的自由,甚至於我走在馬路上這件事就侵犯到別人不想看到我的自由,故欲得到真自由唯一的辦法就是完全剝奪己身的自由!

我相信極少有小學生能聰慧到洞悉這一點,於是我們大都在自以為追求真自由的過程中一點一滴地綑綁自己。

回到字的原意,自由不就是「憑自己的意志,想要幹嘛就幹嘛嗎」?是的,想殺人就殺人。只是我有想幹嘛的自由,別人也有不想讓我這麼幹的自由,因此必定得有些手段來解決這個問題。最單純的,憑武力,打一架,贏的人掌握權力;文明點的,相互協商,劃一道界線互不侵犯。法律規範充其量也就是一種更有強制力、或更具效率、也許更好的「劃一道界線」的方法而已。

傳統上對法律應如何劃這一道界線多從是否符合「正義」出發,講究道理和邏輯推演;後法律經濟學興起,轉而從「交易成本」切入,將法律視為一種較有效率的劃分方法。但其實還可以這麼看:求一種對整體可享自由度最大的劃分法。

雖然人與人之間的自由為互斥,但喪失同等分的自由,雙方對自由度的感受可能截然不同。譬如我喪失了可以殺你的自由,並不會覺得有受到多大影響;然而若你喪失了不被殺的自由,可能得天天活在恐懼之中,深覺毫無自由可言。因此當法律規定我不能殺你,我們可享的自由度總和將遠大於我可以殺你的情況,所以保障個人的生命權利會是使整體社會更自由的劃分法。

我知道一些情況下並不容易辨別哪種方案的總自由度會最大,但那也表示從「自由社會」的觀點,兩種方案是差不多的,無須計較。比較麻煩的是,「自由度」這概念帶有主觀的成分,對一個職業殺手來說,失去殺人的自由將嚴重影響生計,不可等同你我而語,而法律上只能取普世的標準。雖然極大化整體自由度的觀念在應用上有其極限,但立法上以此為中心思想還是能將我們帶往更自由的國度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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