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期五, 5月 01, 2009

暈車理論

暈車是一種病嗎?恐怕不是。但如果你也20年來深受暈車所苦,你一定會渴望「解藥」,而生病才需要藥。我到底多會暈車呢?地球上我乘坐過完全不會暈的交通工具只有腳踏車和機車。不誇張,火車、捷運都暈過。

也因為如此,多年前《科學人》第一次介紹為什麼會暈車的理論時我才那樣興奮。簡單說,暈車是起因於知覺衝突。(按我的理解)人類會透過多重的感知系統,如眼睛、肌肉、內耳的感覺受器,偵測自己所處的運動狀態,一般時候這些感知系統傳達的訊息是一致的,然而一旦發生衝突的話,就會產生暈眩感。

什麼情況會產生衝突呢?例如坐在密閉空間的汽車裡,縱使車子在行進,但圍繞你周遭的物事與你本身是相對靜止的,誤導你大腦認為你處於靜止狀態;然而當你隨意望向窗外,窗外的風景不斷望後退去,同時你從車子的加速減速也察覺到你本身並非處於靜止,而是運動狀態。此時你的大腦便接收到兩種相衝突的結果。人是不可能既處於靜止又同時處於運動狀態的,你的大腦明白這點,所以它困惑了。

知覺衝突理論能解釋一些現象。譬如為什麼會暈車的人騎機車不會暈?因為騎機車不需要待在一個密閉空間,不會造成知覺衝突;此外,拉下汽車窗戶、坐在前座或閉上眼睛能適度減緩暈車症狀,也可以解釋為減輕了知覺衝突的結果。但這個理論還是不能令人滿意,因為它無法解決的問題實在不少。包括:

1. 按知覺衝突理論,會暈船的人只要跑到甲板,不要待在船艙,便應能減輕暈船症狀。但實際上甲板的搖晃程度更大,結果是暈得更嚴重!

2. 雪盲。我雖然沒有過雪盲的經驗,但聽說用雙腳去爬雪茫茫的山頭也是會暈眩的。這裡頭可沒有知覺衝突。

3. 有些人似乎天生下來就不怕暈,難道是他們的知覺系統異於會暈車的人嗎?想必不是。

4. 暈車時躺下來會舒服許多,但躺下來並沒有解決知覺衝突。

種種無法解決的問題直指我們需要其他暈車的新理論。到底為什麼會暈車?從我的經驗歸納:甲板上因為搖晃程度大而更容易暈船;車子,尤其是客運或公車,的前座比較不暈,某種程度上也是因為前座的搖晃程度較小;走山路比高速公路更容易暈,急開急停比定速行進的車暈更快,我想都是基於相同道理。因此我猜「搖晃程度」很可能是導致暈車的一項重要因素。

5月號科學人介紹了Thomas Stoffregen 的暈車新理論。他認為是「不斷變動的環境使大腦的運動控制系統混亂,姿勢無法保持穩定平衡,才造成暈車」。這很新奇,因為通常我們都認為是因為暈眩才站不穩的,站不穩是暈車的症狀,而新理論卻說是因為你無法站穩才造成頭暈。

新理論同樣可以解釋一些事情,例如為什麼暈車似乎跟我上文說的搖晃程度有關?因為周遭環境變動愈劇烈,大腦愈無法調控身體的動作而造成暈眩;而搭公車暈車時,只要雙腳打開緊握扶桿站穩一點甚至坐下來,便能明顯降低頭暈感,是因為這可以幫助身體保持平衡,或讓身體不需要再自己維持姿勢;又,許多不暈車的人卻會暈船,是因為船的變動更大、更不規則,而且除了前後左右還上下起伏,船遠比車更難讓身體去適應並維持平穩;還有還有,每當我從人來人往的地方逛街回來總是一陣暈眩,推論也是東瞧西看眼花撩亂所致!按新理論的邏輯,漁夫不怕暈是因為他們的身體早已習慣大海,雙腳能不費力的穩穩踩住波浪之故。因此新理論還能解釋為什麼在我坐了多年公車之後,對暈車也稍微有點抵抗力了。

然而新理論並非完美,Thomas Stoffregen 仍在進行最終的實驗。他認為,若他的理論是對的,那很可能只要將暈船的人全身浸泡在水裡,他們就不會再想吐了。因為在水中,人們不必自行維持身體的姿勢。很可惜,根據我的經驗,他的實驗注定失敗。

浮潛,是會暈的。浮潛我們只需要全身放鬆,但看著海底下那珊瑚魚景半小時,起碼我就會想吐。而這點浮潛教練也知道。

或許造成暈車的原因不只一端,所以根本不存在統一的理論;然而又或許完美理論果真存在,只是困惑的人類想不到而已。不論如何,這就跟所有科學所面臨的一樣,似乎止盡了,又似乎窮無止盡。

問:既然暈車之謎尚未解開,那為什麼暈車藥有效?
語:按新理論的邏輯,平衡感越好的人應該越不容易暈車才是,所以是我平衡感太差嗎?(路人:你只是貧血……)

4 則留言:

小熊 提到...

學長:

我從來沒有暈車過,所以我很難體會暈車的痛苦。不過,你最後的問題很好玩,如果暈車藥還是有效的話,那我想我們應該可以藉著暈車藥的設計然後解出暈車之謎。

第一塊拼圖 提到...

小熊:

我以為暈車藥是因為知道人為什麼暈車,再據此研發出可以減緩暈車的處方,但看起來不是。所以暈車藥的邏輯可能是,譬如腳痛,不管你是因為神經痛骨頭痛還是割傷擦破皮,只要暫時麻痺你腳的知覺,即使不知道病痛的原因也可以抒解疼痛。

暈車是一種暫時性現象,也不會有後遺症,暈車藥的目的只要讓你在一段時間內不會暈車就行了,譬如:讓你睡著。所以不知道原因也無妨。

結論是,應該是沒有辦法從暈車藥的玄機窺探暈車之謎的。

小熊 提到...

學長:

關於上次你問我的定型化契約的問題,我哥是說,現在的法官是可以有興政空間的,因為像房子的租賃契約中房租的部分是雙方去協商,但是信用卡的部分則是定型化契約中給定,當事人無法選擇或談判,只有簽約與否的空間。所以他說,這邊是那法官的切入重點。下面是我哥的補充解釋。


這樣說應該比較清楚,傳統的契約制度的概念,是建立在當事人彼此間可以磋商下,國家
機關予以尊重的作法,也就是契約自由的概念;定型化契約本身,基本上是沒辦法磋商的

例如我和7-11簽宅即便的約;一般人通常不會注意契約條款的內容,重點是要享受這個服
務,而對於廠商而言,一個個的去和當事人簽約也太累了;所以才會出現定型化契約

基本上7-11是一家公司,公司是只有代表人的行為才是公司的行為,所以現實上不可能要
求統一公司的董事跑來跑去,只為了這個宅即便的服務;基本上,像這類服務都是由店員
有決定簽約的權限,因為他們是代理人,但通常沒有修改契約條款的權限

如果我對於契約條款內容不滿,認為和我個人條件不符合,想磋商,勢必要找到統一的董
事們;但這現實上其實非常不可能;那麼既然不可能磋商,傳統契約制度用來確保契約本
身合理的機制便喪失了,所以在法律制度上,雖然允許定型化契約條款,但卻允許司法有
介入個案的空間

你其實也可以認為,定型化契約現實上代表的是,雙方其實不在意磋商的具體內容,而在
意服務本身的提供與否;那既然消費者本身肯承擔不確定的風險以換取服務了,司法介入
的空間自然較少甚至不能介入;現實生活就像網路的服務就是熟悉的定型化契約例子。

其實,這問題我不太知道,之前我也有想過類似的問題;但如果美國都可以有公平交易法
的制度來維繫市場運作的合理了;那有一套制度來確保定型化契約條款的風險分擔或許也
是可能;只是台灣的法律學界和實務不注意這種分析,至少就我讀到的是不注意,大部分
都只會說公平合理,為了消費者等等的,或許還是要看看外國法的運作吧,不過這我就不
知道了

第一塊拼圖 提到...

大小熊:

謝謝你們!我瞭解那位法官的邏輯了,雖然我還是認為只要銀行有盡到充分告知的義務,政府就不應該管。